回顧整起事件,去年2月1日上午9時許,黃男偶然在雲林縣某工地附近撿到一支手機,未料他並未將遺失物送往警局,而是把手機占為己有,甚至冒用失主曾姓男子的帳號,開啟小額付費功能,分3次購買遊戲點數,總共消費了3千元。
而失主曾男很快就發現手機不在身上,趕緊原路折返工地尋找,苦尋未果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後鎖定黃男,並請他到案說明, 才發現黃男不僅把手機拿走,還冒用曾男的名義上網購買點數,整起事件才東窗事發。
對於上述行為,黃男坦承犯行,雲林地院法官認為,黃男有多次詐欺、竊盜等前科,素行不佳,最終依照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判處罰金7,000元,得易服勞役7日,另外,也依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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