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炎亞綸聲請主張,他無外國籍,現有固定住居所,生活重心在台灣,因工作需求常有出境必要,工作完成均會返台,且案發後配合偵查,難認有逃亡的可能。
炎亞綸主張,他今年1月間有海外工作邀約,為求出境工作以維持生計及積攢和解金、公益基金,請求撤銷限制出境、出海,即便無法撤銷,也請求法院發函外交部准許他換發護照。
士院認為,炎亞綸罪嫌重大,本案尚有事證待釐清,炎亞綸有親自到庭接受審判必要,且炎亞綸為台灣知名藝人,既然受邀至海外工作,可見有一定能力及管道於國外發展或長期停留,並有在國外生活的資力。
士院審酌,對炎亞綸做限制出境、出海已屬限制自由的輕微保全手段,也不影響炎亞綸在台繼續工作、生活的權利;此外,外交部不准許換發護照,炎亞綸可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因此裁定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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