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紀婦有精神障礙,平時須服藥,去年2月間與先生發生口角,在臥室餵食11歲和10歲就讀小學的子女藥物,待子女漸失意識以打火機縱火,致房內塑膠椅、地板等遭燒毀,所幸紀婦的公公及大伯及時趕到,撲滅火勢後將2童送醫,2童分別吸入性嗆傷、燒燙傷,幸未危及生命;而紀婦案發一時害怕逃出屋外,警方找到她時一度拒捕,還緊咬警員大腿,使林姓女警大腿瘀青。
雲林地方法院量刑,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納入,考量紀婦在家中為主要照顧子女之人,平時生活起居、下課後的陪伴與複習功課都是被告負責,且紀婦已取得夫家及孩子的原諒,比起刑罰可能讓被告穩定就醫是更有效的方式。另外,紀婦嫁入夫家後,遠離原生家庭,面對的是一個未知的生活領域,丈夫的支持變得格外重要,從2位幼童說法來看,家中教養孩子的重任都在紀婦身上,同時還承擔大量家務。
法院指出,紀婦操持家務無法外出就業,後期雖然有覓得工作,賺取的薪資也屬微薄,與先生感情生有嫌隙,等同在這個家裡孤軍奮戰,情感的支持只能轉向2位小孩,其付出都讓小孩得以感受,因此小孩即便經歷生死關頭,卻沒有對媽媽有何埋怨,反而讓人覺得願意跟媽媽同一陣線,認定紀婦在患有身心疾病的狀況下,努力做好媳婦、媽媽的角色。
其中法官訊問男童:「你大約幾歲開始會覺得媽媽跟別人的媽媽不一樣,是有點身心問題這種事,多大時知道媽媽可能有點身心疾病?」孩子直率的回應是「我都沒有覺得她跟別的媽媽不一樣」,從回應可知被告盡可能做到母親的角色,只是因身心狀況萌生死意時,忘了孩子是獨立的個體,依殺人未遂罪與妨害公務罪判處1年10月和拘役30日,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實施義務勞務並接受親職教育;定期接受醫師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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