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指控沈男利用工作業務往來接近S女,且明知S女已婚仍在前年11月發展婚外情;她提出曾與S女在新北市環球購物中心遇到沈男,S女當時向沈男介紹她是配偶,所以沈男知悉她們是同性伴侶。何女在去年(2023)1月初發現S女疑似出軌,當時苦勸S女斬斷不倫,卻在同月24日發現S女與沈男疑似開房間發生親密行為。
何女提出的事證包含與S女爭吵時,S女承認與沈男發生親密行為,還有旅館開房間的發票,上面甚至打著S女的公司統編;沈男則指不了解S女婚姻關係,與S女的通訊軟體對話皆是同事日常生活的談話、聊天,而所謂開房間的發票,無法得知實際住宿人是誰,不該推認沈男與S女發生不正常關係,且若是婚外情,更沒必要將房間發票登載統一編號作為公司報帳。
何女主張排除萬難才與S女成為合法伴侶,卻因沈男介入而生變,身心遭受沉重打擊,甚至必須尋求心理諮商協助,向沈男提告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官勘驗沈男與S女訊息,認為確實看不出曖昧,旅館發票也不能證明S女是跟沈男去開房間,至於S女被錄下承認與沈男發生親密行為,法官認為氣話不見得是事實,由於缺乏具體通姦事證,一審判決沈男無須賠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