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淑蕾不滿系列影片影射她與黑道掛勾、暗中安排打手言語攻擊李新,並指她對李新進行政治迫害、司法追殺,造成李新跳樓身亡,認為相關言論對她名譽造成影響,提出自訴控告郭新政、盛竹如涉嫌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罪。
一審原本判郭、盛2人無罪,經上訴後高院改依誹謗罪判郭4月,公然侮辱罪判罰金8,000元,盛竹如誹謗罪判拘役50天,皆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高院認為,盛竹如是國內具知名度的電視台新聞主播,收費擔任該系列影片主持人,卻一再辯稱「基於主觀合理的確信」、「主播只播新聞不用查證」、「我年紀也已經83歲,記不太清楚我做了什麼查證」等,顯然未盡查證責任;而郭新政任則由其臉書出現辱駡羅淑蕾的侮辱性言詞,已符合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因此撤銷原判,改判2人有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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