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記載,去年6月13日清晨6時,64歲的黃姓男子騎著自行車經過某路段的騎樓,在四周無人注意的情況下,黃翁竊取了卓男訂閱的《自由時報》一份,得手後騎車逃離現場。由於卓男找不到報紙,仔細檢查住處前的監視器後發現,原來是有人刻意拿走,讓他感到相當憤怒,遂報警處理。
警方接獲報案後,根據監視器畫面展開調查,於犯案隔日追查到黃翁行蹤,並從其居處扣得該份報紙,面對警方的質詢,黃翁一再否認竊取報紙,聲稱對東西的來源一無所知。事後檢方認為,黃翁在接受警方詢問時,曾承認自己是因為找不到工作而產生貪念,後來卻出言否認,明顯是在推卸責任,無法令人信服,訊後檢方依竊盜罪將他起訴。
南投地方法官認定,被告黃翁以不當手段竊取他人報紙,缺乏法紀觀念和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認知。審酌黃翁在竊取報紙後有歸還失竊物品,手段也相對和平,然而他在犯後卻否認犯行,因此,法官判處黃翁罰金5千元,如選擇易服勞役,每1千元可折算為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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