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2021年5月吳姓男子與女友開始交往,期間兩人拍下大量的私密照片和影片,2022年1月兩人分手後,吳姓男子竟申請了3個IG帳號,把這些私密檔案傳給多位女友的IG追蹤者,更多次將兩人的私密照片、影片上傳到Dcard「西斯板」,甚至與其他網友互相交換。
事後,女子收到粉絲警告,這才發現自己的私密照片、影片被公開,還在網路上流傳,警方獲報後前往吳姓男子住處進行搜索,當場查扣存有私密檔案的手機、平板及電腦,且他不僅刻意將檔案存在LINE相簿,還同步到雲端,而吳姓男子也坦承犯行,並透露自己有特殊性癖好,以散布自己和前女友的私密片獲得快感。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吳姓男子恣意將猥褻影像上傳網路,並供不特定人觀覽,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及女方對交往對象的信任甚鉅,且檔案經上傳網路即能迅速散布,事後難以確保檔案均能悉數刪除,亦有遭他人重製可能,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甚深,依違反個資法、散布猥褻物品等罪判處吳姓男子8個月有期徒刑。
吳姓男子上訴後,為了逃牢獄之災,便拿出50萬元與女方達成和解,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吳姓男子有悔悟之心,因此改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