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該社區於2023年6月召開區權人臨時會議,決議辦理更換社區各棟大樓電梯,由社區現有公共基金提撥200萬元,設立「電梯更新基金」,並依照各區權人「樓地板面積所占比例」作為分配基金基準。
不過住在1樓的趙姓女住戶卻拒絕分攤6萬3947元,管委會多次索討無果,只好訴諸法院要求給付。趙女則辯稱住1樓用不到電梯,且她持有的坪數較大,另外管委會也不讓她使用電梯,認為此計算方式不符合比例原則、有失公允,拒絕支付電梯基金。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趙女雖然主張「用不到電梯」,但社區用水仰賴水塔,相關設備清洗須透過電梯才能抵達樓頂,難認1樓房屋毫無使用社區電梯之需求;而趙女指控管委會不讓她使用電梯部分,未提出舉證以證實其說法,該部分法官不採信,判決趙女敗訴,應支付6萬3947元電梯基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