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男去年1月25日23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某會館飲用酒類後,仍駕車上路,隔日清晨7時許,他載著兩名友人沿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3段往泰山方向行駛,期間不僅闖紅燈,還以時速90公里在新五路2段上超速逆向行駛、驟然變換車道,後來又逆向開上高架橋,持續逆向飆車,最終因閃避不及與黃男駕駛的轎車發生嚴重對撞意外。
當時,黃男剛離開家,欲利用年假期間開車泡溫泉,卻因此意外造成左軀幹及左骨盆鈍力傷造成胸腹腔及骨盆腔內出血引起低血容性休克,送醫後於同日宣告不治。李男則測得血液酒精濃度為217.7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1.088mg/L)。
新北地院依國民法官法審理,認定李男明知自己逆向行駛仍有意為之,審酌李男有妨害秩序、傷害、販賣毒品之前案紀錄,素行已屬不佳,審理中僅坦承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可議,也未積極與傷者、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求取原諒等積極作為,量處他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