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方起訴書指出,宥勝在2016年底某日工作結束後,以順路為由送女性工作人員回家,不料宥勝抵達該女子住處後,用借廁所當藉口進入女子家中,上完廁所也未離去,假裝心情不好向女子抱怨,邊抱怨邊靠近女子坐著的沙發,突然以面對面的姿勢跨坐在女子大腿上,對她強吻、撫摸,女子不斷反抗,宥勝才停止行為。
於是北檢以強制猥褻罪起訴宥勝,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宥勝在本案案發時是具有名氣的演員,有一定的媒體關注度,和被害女子有上下從屬關係,他利用被害女子信任且所使用的強暴手段,嚴重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
北院表示,宥勝至今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沒有實際補償行為,宥勝在審理期間,甚至不當接觸被害人及證人,難以認定有懇切悔悟之心,判處宥勝有期徒刑8個月,全案可上訴。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宥勝透過經紀人回覆,「一切尊重司法程序」,被問到是否會上訴,則未回答,僅強調「一切尊重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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