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內大型輸液缺口一事,中央啟動專案從越南進口藥品救急,卻遭立委質疑於法無據,醫界也表示擔憂,認為從進口點滴缺少國外藥廠工廠資料PMF之審查,且越南並非「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會員國,中央也未曾派員查廠,質疑政府可能涉及帶頭違法使用禁藥。
對此,食藥署今(10日)針對外界指教進行6點回應,表示相關專案輸入替代藥品之法源依據、製造廠GMP情形等並無不法,詳細說明如下:
一、針對本次專案輸入,屬藥事法第 27-2 條之必要藥品,係依據藥事法第 27-2 條、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予以核准;其中部分藥品(如生理食鹽水),非屬必要藥品,經確認國內合格廠商無法補足缺口,為避免臨床短缺,並確保病人用藥權益,食藥署經公開徵求專案輸入或製造,依藥事法第 55 條及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7 款「申請供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或重大災害之用者」予以核准。
二、本次核准之專案輸入生理食鹽水雖無我國藥品許可證,惟皆要求廠商檢附藥商資格證明文件、製造廠 GMP 證明文件、核准製造及販售證明、藥品檢驗規格成績書、標籤/仿單等資料,以確認其品質,並以藥品於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會員國製造或販賣、或具食藥署核發GMP核准函之製造廠優先核准。
三、本次核准之專案輸入生理食鹽水,皆為於國外合法販售,且製造廠皆在 PIC/S 會員國或經由 PIC/S 會員查核認定。其中越南雖非屬PIC/S 會員國, 惟該製造廠業經日本醫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PMDA)(屬 PIC/S 會員)查核認定。
四、專案輸入藥品因無我國藥品許可證,無法適用藥害救濟法,食藥署於專案輸入核准函已載明,並請廠商通知相關醫療院所,加強對其不良反應監視及通報,以保障病人權益。
五、藥品短缺為各國皆面臨問題,許多國家皆訂有專案輸入或製造替代藥品之相關機制,以快速穩定藥品供應。
六、目前食藥署除持續妥善分配國內增產及專案進口之生理食鹽水,也全力協助國內藥廠生產,儘早由國產滿足醫療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