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 src="https://sb.scorecardresearch.com/p?c1=2&amp;c2=35880649&amp;cv=3.6.0&amp;cj=1" alt="comScoreNoScript"/>
黃子佼昨(15日)首度開庭。(資料照)

涉持未成年性影像開庭 黃子佼「改口不認」質疑檢方證據不足

記者|張家瑋

攝影|鏡新聞

黃子佼昨(15日)因持有未成年性影像首度開庭,且不開放旁聽,他擔心被現場媒體包圍,在前一庭開完才火速進入法院,也因此遲到約20分鐘。庭訊將近2小時,結束後黃子佼在2名律師護送下,直接上車離開。

而將近2小時的庭訊時間,比一般認罪案件開庭時間還要長許多,原來是黃子佼改變認罪口供,不承認犯罪。根據了解,黃子佼和律師指出,《兒少條例》第53之1條規定,2023年1月10日修正同法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性影像」罪,增列最重1年以下徒刑,而類似黃子佼本案的行為,應該依舊法論處,黃子佼自認在新法施行前就下載未成年性影像儲存,沒有重製或散布,依照舊法沒有刑責。

台北地檢署起訴時主張,黃子佼在新法實行後仍繼續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女子的性影像,所以構成這項罪嫌,黃子佼和律師抗辯,認為檢方的見解是架空《兒少條例》第53之1條的免罰規定,黃子佼也稱不確定當時下載儲存的未成年性影像,就是檢方起訴時舉證的7部影片,因為時間有點久。

黃子佼原先2次認罪,檢方第1次偵辦時,黃子佼就已認罪,因此處分黃子佼緩起訴2年,並繳交12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寫1,200字以上悔過書,但處分一出,引發社會輿論;檢察官依職權再議,台灣高檢署認為偵查不完備,發回地檢署重查,黃子佼仍維持認罪答辯,檢方依《兒少條例》、無故持有未成年性影像罪起訴,最重可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現在黃子佼又不認罪。

★《鏡新聞》關心您:犯罪行為,請勿模仿。

★《鏡新聞》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 2024.07.16 08:42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