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於4月15日清晨4時許,先是闖入中區一戶蔡姓民眾住家,偷走登山鞋與香菸、打火機等物品,接著又到北區的蕭姓住戶家竊取財物,警方獲報於當日6時許逮到黃男,而當時他腳上就穿著竊來的登山鞋,人贓俱獲,警詢後被依竊盜現行犯移送地檢署。
竊盜罪本刑是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一般竊盜則通常僅判處拘役,或6個月以下徒刑,可易科罰金,台中地檢署偵訊後,認為黃男沒有持凶器,也非竊盜集團成員,因此讓他「無保請回」。
不料黃男當日下午5時許獲釋後,趁空隙溜進地檢署停車場,發現有車輛未上鎖,竟再次起歹念,偷走某位檢察官車上的Marmot牌外套,再尾隨職員潛入管制區,進入鄭姓檢察官辦公室,行竊期間遭人撞見而逃走。
最後黃男於當日晚間10時許在西區某加油站,竊取站長放置車內的財物時,當場遭警方逮捕,他否認犯行,辯稱是「神明的旨意」要他巡視檢察官辦公室,與查看站長的車子;黃男1天行竊5次、2度被移送地檢署,法官認為黃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此裁定准予「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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