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於去年5月3日,徐千晴在臉書上張貼鄭運鵬的徵才廣告截圖,並批評其徵才廣告缺乏聯絡人、電話、地址等資訊,猶如「詐騙集團」。隨後,鄭運鵬也澄清辦公室未進行徵才,並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徐千晴賠償60萬元精神撫慰金,且要在臉書刊登判決要旨。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徐千晴的言論屬於個人意見表達範疇,也是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並非對鄭運鵬進行事實陳述,判決書中寫道「願所有因他人言論所苦者『離苦得樂』」,判鄭運鵬敗訴。之後,鄭運鵬不服提起上訴,並表示希望司法院能有所檢討,這種的法律見解不是清高,是脫離法治莫名其妙。
二審指出,徐千晴所張貼的截圖顯示「工作機會(0)」等字,若點選原本網頁上「工作機會」的欄位,可得知鄭運鵬並無實際徵才,查證非常容易且快速,而徐千晴在張貼前未盡合理查證,基於虛偽事實評論,已侵害鄭運鵬的名譽權,因此撤銷原判,改判徐千晴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
至於鄭運鵬要求徐千晴刊登聲明啟事,二審認為必要性不大,因為判決書會在司法院網站公布,任何人均可上網瀏覽或引用轉貼,已具備回復名譽的效果,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今(1日)將臉書刊登聲明部分廢棄,發回更審。至於徐千晴判賠15萬元部分,因三審訴訟標的金額未達150萬元以上,所以不得就此部分提出上訴,判賠15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