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監察院調查,陳信瑜分別於2020年9月9日、9月24日、2021年4月16日及2022年1月10日,4次向異象國際公司採購紅酒作為禮品、餐敘或摸彩用途,並以特別費核銷費用,總計4萬8,510元,監察院認定這些行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因此裁罰40萬元。起初,陳信瑜表示,會依規定繳納罰鍰並向大眾道歉,但其後來對處分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陳信瑜四次購買紅酒時,異象公司董事及代表人均是她母親,而陳信瑜作為勞動局長、市府一級主管,應該知悉丈夫曾是異象公司負責人且仍在公司從事業務,以及代表人為母親的事實。
法院認為,異象公司能取得交易利潤,是基於陳信瑜與家人的關係,認定確實有圖利的意圖,並且陳信瑜是透過丈夫向公司購買紅酒,由丈夫親自交送,難以認定陳信瑜沒有圖利意圖,認為監察院的處分沒有違誤,判決陳信瑜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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