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在起訴書列出13項陳姓社工的疏失,包括陳女明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若發現兒童及少年未受妥善照顧或有接受醫療必要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也沒有因此提高訪視頻率;她也違反衛福部訪視指引,3次訪視都違反規定提前通知劉姓保母等,認為陳女犯後態度惡劣、狡辯飾詞、藏匿證據、干擾辦案、毫無悔意,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陳姓社工晚間透過律師發聲,指控檢警偵查過程資訊外洩,違反偵查不公開,應訊時又被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為由拘提並上銬,造成她社會性死亡。她指出未實際訪視而偽造工作記錄、收受回扣、包庇保母等,都是不實報導,認為輿論已未審先判;對於檢方援引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也認為存在疑義。
聲明強調,陳女未發現劉姓保母的蓄意欺瞞,本案社會局訪視人員、牙醫均遭蒙騙,卻社工一人扛起過失致死等刑責,對於這樣起訴的結果深表遺憾與不解,後續將持續配合調查,逐一還原釐清,證明清白。
陳姓社工律師聲明全文:
一、本案從檢警偵辦之初,相關偵查過程之資訊即不斷外洩,輿論風向均誤導社工未實際訪視,一再形塑社工包庇保母之罪犯形象,完全違反偵查不公開。尤有甚者,今年3月12日,社工一接到電話通知,即前往機構配合調查,全程精神狀況穩定、無任何傷人自傷舉措,當天卻被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為由拘提並上銬,再刻意讓媒體拍攝,此等違法執法手段,使社工在接受偵訊前,某程度已被宣告社會性死亡。 二、關於案發以來媒體報導指稱:社工未實際訪視而偽造工作記錄、收受回扣、包庇保母等,均屬不實報導。針對究竟有無訪視一事,檢方經查證社工提出之訪視照片、影片、對話紀錄、醫療單據等,即未再提出質疑。另檢方經調閱相關金流及對話紀錄後,亦釐清社工確無收受回扣、與保母具私人情誼等情事。但此等錯誤報導,使案件雖在偵查中,與論卻已未審先判。
三、今檢方起訴理由,大致係以: (一)社工雖皆有親自到場訪視,但未能發覺劉保母所羅織的謊言、未能辦識傷勢係受虐所致,進而為兒虐通報。社工未能因應受傷情況,增加訪視頻率或進行不定期訪視,以發覺虐待情事,故認社工涉犯過失致死罪。 (二)社工工作紀錄內容,因與他人記憶有異,且社工無法提出錄音或相關證據,證明其記錄為真,而遭檢方認定涉嫌業務登載不實。 四、然而,檢方所援引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應係針對「通報後之保護個案」;衛生福利部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輔導工作指引,規範對象應係「居家服務中心之社工」,上開規定於本案是否有所適用,誠有疑義。 五、身處社會安全網第一線的社工,並無知情不報、見死不救、蓄意包庇之情形,對於案發當時劉保母對剴剴危險舉動亦無預見可能性,卻以:「你應該識破謊言,察覺真相」、「你應該採取更好的訪視措施」等將注意義務處於還能更好的假設,對社工起訴,使刑法「過失責任」變為「結果論」。 六、劉保母的蓄意欺瞞,使本案社工及社會局訪視人員、牙醫均遭蒙騙,卻要本案社工一人扛起過失致死等刑責,對於這樣起訴的結果深表遺憾與不解。社工將在後續司法審理中,持續配合調查,針對起訴書就事實及規範有所誤解之處,將逐一還原釐清,證明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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