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顯示,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吳姓總經理為解決公司囤積過期次蛋的問題,於是指示林姓經理、洪姓員工將過期次蛋交由仲毅農產品有限公司、新英蛋品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製成液蛋,而這些液蛋中不乏有發黑、腐爛的情形,在加工製作為液蛋後,出貨給不知情的下游客戶。
經調查發現,仲毅公司吳姓負責人將進口的巴西、泰國蛋與國產蛋混合加工,虛偽標記原料蛋為「台灣」,且將即將逾期的進口蛋效期,以製作液蛋日加7天的方式延長銷售,導致客戶將逾期液蛋製成產品後,再賣給民眾。
起訴書指出,瑞牧、仲毅及新英公司分別非法獲利4,003萬餘元、111萬餘元和177萬餘元。而檢方日前聲請羈押涉案相關人員獲准,並認為瑞牧公司吳姓總經理等10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逾期、攙偽、假冒食品,涉及加重詐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虛偽標記等罪;另對涉案公司科以罰金,並提起公訴、聲請沒收不法所得。
此外,檢方認為,瑞牧作為國內第2大蛋商,濫用業界高信譽和民眾信任,指示下游廠商把過期次蛋製成液蛋販售,影響消費者健康,因此建請法院沒收不法所得、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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