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的張男擔任法官資歷約25年,長年在宜蘭地院服務,他8月19日下午5時45分駕車離開法院停車場,晚間8時44分,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路街口,因占用車道搶先左轉,遭巡邏員警攔查,張男下車時酒味濃厚,酒測值高達1.05毫克,遭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
檢方認為張男身為法官「知法犯法、明知故犯」,重度酒醉後駕車,不僅危及自身安全,極可能對他人及其家庭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日前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起訴;此外,張男在偵查中雖坦承喝了酒精含量40%的伏特加,但未能如實表述飲酒的時間、地點,因此檢方也向法院請求量處適當刑度。
對此,宜蘭地院表示,經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決議後,決議移送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尊重檢方起訴,事後是否將張男處以停職行政處分,也會尊重司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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