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將死刑列為主刑種類之一,另,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僅得適用於個案。憲法法庭認為,死囚黃春棋、陳憶隆、林于如、林旺仁、沈岐武共5人,有程序上保護必要,可提出非常上訴,尋求翻盤。
剩餘32名死囚,憲法法庭指出,若是死囚認為自己的案件並非「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或認為判決內訴訟程序有瑕疵,都可以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此次釋憲案,15位大法官裡,由於蔡烱燉、蔡彩貞2位大法官曾審理過死囚王鴻偉、王柏英案,尤伯祥大法官曾為死囚邱和順辯護,故3人須迴避,僅剩12位可投票。
法務部指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具影響力的國家仍有死刑,亞洲國家也普遍存在死刑制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未要求廢除死刑,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