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於周男子於民國112年3月間追求潘女遭拒,於同年5月間在鹹粥店內消費時,不滿潘女將他加點的菜先給了後面點餐的客人,因此心生怨恨。6月10日下午1時許,周男持槍前往鹹粥店,近距離持槍射擊潘女左胸口後逃逸,潘女當場失去生命跡象,送醫後傷重不治身亡。
家屬認為周男行凶早就有跡可循,因為他曾經到鹹粥店騷擾受害者,即使老闆娘明白告訴對方,自己已經有家庭,但周男仍不死心,甚至一度威脅要殺人報復,未料恐嚇成真,讓家屬無法接受。
刑事部分,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等判處周男應有期徒刑20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而潘女的父母、丈夫及未成年子女也對周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周男求償喪葬費及扶養費。一審士林地院指出,周男於審理時允諾潘女家屬所求償的金額,判決周男應賠償家屬共計2,735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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