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名律師在Threads發文,指出21日到派出所領取遺失的律師證,本以為簽完名就可以領回,卻被員警要求按捺指紋;她認為法律上除部分明文規定刑事被告等特殊情況外,在書面文件上的簽名就足以證明是本人,不須再有指印擔保,因此拿到律師證後,當下拒絕在文件上蓋指印,僅簽名就準備離開,卻被員警追出來斥責「跑什麼跑,叫你蓋就蓋」!
律師當下請員警提供領取遺失物需要按指紋的任何法律依據,員警僅說是內部規定,要律師配合,否則不能拿回律師證。律師因為要趕著回去上班,不知道這名員警打算要耗多久,最後只能蓋指紋離開;她事後懊惱面對違法濫權卻沒堅定立場,22日已向新竹市警察局長信箱投書,再向督察組反應。
新竹市警察局回覆,經查「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僅須簽名、蓋章或捺印3擇1方式即可,並無按捺指紋規定,受理員警不諳相關規定,導致民眾誤會,造成非議,深表歉意。有關員警受理案件態度不佳部分,經查證屬實,已要求所屬單位加強相關法規教育,以提升受理服務態度及執法專業度。
陽明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指出,指紋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國家機關如要蒐集,須有正當理由,建議新竹市警察局,宜統一受領遺失物程序和領據格式,避免類似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