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弊案,一共有七人在押,除了應曉薇的助理吳順民先前以500萬交保外,檢方另外陸續向法院聲請延押其餘被告。
台北地院認為,綜合目前檢方卷證等資料,堪認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依證據資料顯示應曉薇有長期在國外居住、滯留不歸之能力,故逃亡原因仍然存在。
台北地院認為,本件也不能排除檢察官在後續偵辦過程,應曉薇為脫免或減輕自己之刑責,以其自身影響力,而與待查之證人相互勾串,或使共犯或證人違背真實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虛偽陳逑,仍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台北地院斟酌比例原則,認為應曉薇仍有羈押原因、羈押必要,因此裁定延押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