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指出,檢舉人指控鄭男飼養的鸚鵡「每天早上5點鸚鵡就會開始慘叫」,讓他為此要看精神科吃藥,希望可以恢復安寧,其他鄰居也認為鸚鵡的叫聲已妨礙安寧,怪叫聲聽了很不舒服;鄭姓男子則坦承飼養大約10對鸚鵡,對於噪音問題,也曾經施作隔音設備,仍被抗議噪音問題。
警方根據檢舉人供述及提供的影音檔,及鄰近住戶等鄰居查訪紀錄,加上鄭姓男子到案坦承飼養的鸚鵡確有鳴叫情事,依《社維法》「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裁罰新台幣2000元;鄭男不服,聲明異議指出噪音不具持續性,且已經加強住家隔音設備,另認為是否達成「噪音」,須依環保局管制標準鑑定。
法官認為,《社維法》的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是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法官審酌警詢筆錄、檢舉人及鄰居說法,認為鄭男飼養的鸚鵡叫聲足以影響他人生活安寧,縱使加裝隔音設備,鄰居仍能聽聞啼叫,不足以避免噪音妨害安寧,因此裁罰2000元於法並無不合,駁回鄭男異議。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