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蓉蓉和小志於2021年在職場相遇,小志隱瞞有陳姓女友的事實接近蓉蓉,兩人發展親密關係、展開交往。2022年,蓉蓉發現小志和陳女有親密互動的訊息聯繫,因小志保證會好好整理這段感情,蓉蓉才繼續和他交往。
2023年底,蓉蓉懷孕,因小志不願與她扶養小孩而進行人工流產。今年3月蓉蓉二度懷孕,之後兩人不僅同遊日本,還一起到產後護理之家簽訂護理契約,上頭明確記載雙方關係為夫妻,種種舉動讓蓉蓉確信兩人即將結婚,沒想到簽完護理契約的隔天小志竟突然斷聯,讓蓉蓉心碎不已。
蓉蓉經友人告知,才知道小志早就在今年1月間和陳女結婚,卻沒將這件事告訴蓉蓉,仍與她發生性行為,嚴重侵害她的貞操權,更讓她被迫單獨扶養腹中胎兒,面臨「未婚單親媽媽」之道德譴責及輿論壓力,因此提告求償60萬元。
小志辯稱,他從未表示要和蓉蓉結婚,蓉蓉也早就知道他有交往許久的女友,更知道他要和女友結婚,蓉蓉明明知道這些事仍自願和他交往並發生性行為,蓉蓉有高度自主性,應自行承擔選擇的風險,拒絕賠半毛錢。
法院依雙方在2023年7月間、12月間對話紀錄等事證,發現小志在結婚前一個月,面對蓉蓉詢問「你是不是跟陳女要結婚了,所以怕跟我登記?」時,仍回答「我不是要這樣處理」等語,認定小志特意隱匿與陳女結婚事實,導致蓉蓉在不知情下,繼續和小志發生性行為。
法院認定,小志隱瞞已婚身分而與蓉蓉發生性行為,蓉蓉之貞操權受有侵害,情節重大,因此判小志要賠償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