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李建平把下屬企業當成「錢袋子」和「提款機」,指使下屬國有公司挪用專項資金,藉此侵吞國有資金14.37億元、非法收取他人錢物5.77億、挪用公款10.55億,另外也假借人頭成立公司侵吞國有資產,並用猜拳的方式決定董事長、總經理和監察人,還包庇以趙文遠為首的黑社會組織進行犯罪活動。
中國媒體報導指出,李建平涉貪主要是因沉迷賭博,多次到澳門流連賭場,賭注甚至高達上千萬元,警方在其辦公室內發現5、6本護照;他自己則供稱錢除了用於賭博,大多被用於購買收藏名家字畫、古玩玉器、黃金珠寶及名貴手錶,另外還收集中外名酒,酒窖中收藏各類名酒達數萬瓶。
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9月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判處李建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建平上訴後,2024年8月遭到駁回,維持原判。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後,17日執行死刑,李建平也是習近平掌權後第2名被處死的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