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下午正式三讀通過由國民黨立委傅崐萁、許宇甄提出的《選罷法》「連署加嚴」版本,修正條文明定,罷免案的提議人、連署人,都應附本人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且罷免案連署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填具提議人國民身份證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提議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委會應不予受理。
此外,若罷免案提議人與連署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導致不能辨認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則視為不成立。而為了避免假冒連署情事發生,新增條文也明訂,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