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陳男於2023年4月6日清晨6時許酒後走到汐止火車站排班計程車後方便溺,過程中與死者發生衝突,陳男雖一度離開現場卻又多次折返叫囂,還把死者推倒在地,最後用手勒住死者頸部導致身亡,陳男被依殺人罪起訴,並由士林地院國民法官參審。
一、二審法官認為陳男罹有「酒精使用依賴症」及「酒精中毒」,導致其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顯著降低,雖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規定,但考量陳男未曾就醫積極治療,因此不予減刑,最後依殺人罪判刑13年6月、刑後監護3年。陳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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