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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大亨」張志傑下藥性侵女子,判刑15年定讞。(翻攝自Google Maps)

遊艇大亨下藥性侵2女「二審逃亡被抓」 重判15年定讞

記者|曾子庭

判決指出,張志傑於2017年5月將一名酒醉女子帶至大佳河濱公園性侵,被判2年徒刑及拘役115日,緩刑5年。然而,張志傑再於2018年1月台北市大安區一家咖啡店下藥女子,該名女子喝下飲品後感到身體不適,隔日去醫院驗尿,發現有FM2藥劑殘留,隨即報警處理。經警方追查搜索,1個多月後於張男住所搜出5顆FM2錠劑及私密影片、照片,並查出張志傑還涉及下藥另一名女子,該名受害者於2017年12月在無意識情況下被侵犯。

經法院審理,一審張志傑被依趁機性交、使人施用三級毒品罪判9年,二審期間,張志傑未依規定定期向派出所報到,隨後畏罪逃亡,警方組成專案小組追捕,於2023年9月在新北市淡水區圍捕,張志傑企圖拔槍駁火拒捕,所幸警方迅速壓制,在張志傑身上、藏身處查獲克拉克手槍、改造掌心雷手槍、子彈及藍波刀等。

高等法院認定,張志傑下藥性侵事證明確,一審適用法條有誤,改以藥劑強制性交既遂、未遂罪論處,而張志傑惡性極其重大,各量處加重改判為15年徒刑。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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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4.12.24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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