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姓男子在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開店,平時會餵養1隻流浪狗,還把這隻流浪狗取名為「豆花」,偶爾也會把「豆花」綁在店前騎樓,餵養時間約2、3年;去年7月3日傍晚,莊姓男子騎腳踏車經過謝姓男子的店前路段,「豆花」突然從路邊竄出,莊男為閃避狗向左偏行,卻遭後方劉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撞倒,頭部受創送醫搶救,6天後仍因顱內出血不治。
莊男騎腳踏車,疑似為閃躲狗遭後車撞擊。(翻攝畫面)
莊男的家屬報警究責,小客車駕駛劉男喊冤,稱莊男突然騎車偏向才發生車禍。檢方認為劉男當時車速僅約24公里,並沒超速,且劉男當時左邊也有其他機車,如果不是莊男為了閃避「豆花」也不致車禍,認定劉男無肇責,偵結處分不起訴劉男。
檢方認為謝男已經飼養「豆花」多年,已不能算是流浪犬,他未盡看管責任,沒注意疏縱飼養的狗在道路奔跑致肇禍,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謝男夫婦則向媒體喊冤「有時候會餵狗,是看流浪狗可憐才餵牠吃」,認為店面是開放空間,狗要來也不敢去趕牠,擔心被動保團體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