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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把4帳戶借給他人行詐,遭判刑6月,還判賠1,785萬元。(示意圖,資料畫面)

男借4帳戶供人詐騙洗錢 遭判刑6月+賠1785萬喊:賠不起

記者|徐如奕

判決書指出,張男於2023年7、8月間某日在住處,將自己申辦的4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與密碼提供給「Yi」使用,Yi則佯稱檢警,透過LINE聯繫林男,指稱因涉及刑案須匯款以供調查,導致林男依指示於2023年8月17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陸續匯款22次,共1,785萬元到指定帳戶,最後Yi再經層層轉匯至張男所提供的人頭帳戶,案情曝光後張男遭送辦。

彰化地院日前審理,張男坦承有將帳戶交給他人,但矢口否認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等犯行,辯稱「我只是要辦貸款,Yi是以前台北工作的同事,說要將帳戶金流美化」等語,不過因未能提出相關的資料或聯絡、對話紀錄,法官不採信其說詞,認定他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判處張男6月徒刑,併科9萬罰金;民事部分,法官判張男須賠償1,785萬元,張男則喊冤自己也是受害者,賠不起,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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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4.12.27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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