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曉薇的聲明中指出,第一,1981年間她隨家人移民到加拿大,因此擁有該國國籍,2010年底當選台北市議員後,就前往加拿大駐台辦事處申請放棄加拿大國籍,並於2011年2月10日取得加拿大政府核發的喪失國籍證明,並在該年5月10日經台灣駐加拿大多倫多辦事處認證。
因此,應曉薇在14年前就已經確定沒有加拿大國籍,加拿大護照也繳回註銷,沒有所謂的第二本護照。第二,依照《國籍法》及內政部函示,擔任民選公職如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他國國籍程序,及取得證明文件,應曉薇所為完全符合法令規定,已具備擔任民意代表取得議員資格的必要條件。
應曉薇拿出喪失國籍證明。(應曉薇辦公室提供)
第三,應曉薇早年曾因持當時擁有的加拿大護照,以舊名「應秀萍」進出國境,這次交保程序延宕,是因境管單位為此需要和法院多方確認,外界卻藉此憑空揣測,應曉薇擁有第二本護照,這跟事實不符。最後,台灣地院以就國籍疑慮,訂在12月31日開庭調查,律師將會帶著相關證明文件,到法院詳細說明。
應曉薇喪失國籍證明,經台灣駐加拿大多倫多辦事處認證。(應曉薇辦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