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等案,26日起訴11人,其中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獲法院交保3000萬、李文宗加保800萬(偵查中已交保200萬)、沈慶京交保4000萬、應曉薇交保1500萬。
檢方針對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李文宗部分抗告,抗告指出,法院所裁定的羈押替代措施,尚不足以擔保羈押必要性發生之可能,「且無附加科技設備監控等配套措施」,意即交保後,仍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至於不對彭振聲交保裁定抗告,是因彭於偵查中已認罪、接押庭時,當面向法官允諾不會翻供。
高院29日撤銷柯文哲等4人交保裁定,理由為4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罪嫌重大,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惟原裁定對於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乙節,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復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
高院裁定理由指出,又原審諭知之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另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仍有未恰。綜上,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
台北地院29日重新召開羈押庭,庭訊後於晚間11時20分裁定,柯文哲交保7000萬、三限(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沈慶京1億交保、三限、科技設備監控;應曉薇3000萬交保、三限、科技設備監控;李文宗2000萬交保、三限、科技設備監控。四人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如未能於明(30日)下午5時前具保,應予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