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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遭判12年6月 一審有罪將依法停職

記者|林婉珺

攝影|鏡新聞

回顧全案,林姿妙等15涉案人,於2022年8月被檢方以4大罪起訴,包含羅東1558地號土地免徵112萬土地增值稅、縣府跨局處違法核發1558地號農地農用證明、羅東98地號地主無償出借國民黨競選使用、林姿妙多個帳戶有高達7,844萬元金流,明顯與收入明顯不符,涉貪污、洗錢、財產來源不明等罪。

案件今年10月間終結辯論,檢方依收賄罪向法院求處林姿妙2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另依涉犯特殊洗錢罪,再求處2年6月併科200萬元罰金。當時,林姿妙則痛批檢方偵辦「先射箭、再畫靶」,認為檢方求處刑度過於誇張,讓她看到「與惡最近的距離」。

據《聯合報》報導,近日林姿妙團隊和律師加緊準備,經過說明後林姿妙以台語表示「原來我是安捏被起訴」,全案已發展超過2年,似乎是近日才明白被起訴的罪名。今(31日)她面對媒體鏡頭時,僅重複「我光明磊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並未對案情多加說明。

今(31日)宜蘭地方法院一審結果出爐,林姿妙因收受不正當遭判7年、褫奪公權6年,財產不明被叛2年6月、褫奪公權2年,洗錢則判處3年6月,合併應執行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並沒收3,250萬。由於依法規定,地方縣市長若因《貪汙治罪條例》等一審遭判有罪,就會被立即停職,林姿妙縣長大位不保。

更新時間 2024.12.3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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