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柯文哲陳稱其有安排陳佩琪與其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等語,可見其面對偵查時,已有安排全家出國之計畫。又其及配偶陳佩琪對外宣稱從醫良久,有資力購買上億房產等語,自有在國外生活之能力與資力。
裁定指出,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於今年8月28日遭搜索時,從住家安全門要離開;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在本案即將執行搜索之際,於8月27日,行經桃園機場再轉至臺中機場嘗試出境,在臺中機場遭拘提到案。本案已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4人有逃亡之虞。
裁定提到,應曉薇於6月23日電話中對沈慶京提到「你打另一支電話給我好不好?我打『微信』給你好嗎?」等語,顯見被告沈慶京、應曉薇相互知悉對方另一支隱蔽性更高之私人電話。
裁定指出,又依被告柯文哲、葛樹人間對話紀錄,葛樹人確有於5月1日傳送:「主席(指威京集團主席即被告沈慶京)要把過去的一些莫名其妙的簡訊給刪除」之訊息予柯文哲;柯文哲則於113年5月8日回覆:「先把簡訊刪光」等語。裁定提到,李文宗於媒體披露民眾黨政治獻金爭議後,即要求李文娟將其桌上之木可公司損益表碎掉等情以觀,堪認李文宗曾以其身份影響同案被告李文娟,且有將事證湮滅之舉,又李文宗與未到案之許芷瑜同為受柯文哲交代處理財務之人,彼此關係密切。
裁定提到,且依證人陳盈助、邱清章、周芳如、范雅琪、悟覺妙天、蘇進強等的證述,亦足認未到案被告許芷瑜確有為被告柯文哲經手其他鉅額現金之收受,而可認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高度關聯之可能,但依卷證之撕碎紙條,柯文哲所寫之「晶華-orange出國」等內容,足認柯文哲指示許芷瑜出境,確有使本案案情晦暗不明之風險提高等事證。已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4人均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裁定指出,綜合相關事證,足認4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勾串之虞,有羈押原因,衡量關於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4人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