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在去年9月19日,在台中監獄前聘請舞獅、鋼管女郎等迎接吳姓友人出獄,台中第四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有妨害安寧秩序等行為,將黃男送台中地院裁罰。
黃姓男子聘請舞獅團幫出獄友人接風。(翻攝自黑色豪門企業)
台中地院認為,黃男並沒有何假借事端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等行為, 不能只因為行為粗暴、逾矩,就認為他構成「滋擾」要件,裁定不罰;第四分局不服抗告,主張黃男行為滋擾監所公務執行及監所內受刑人的心情,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容許合理範圍,並憂心「高調慶祝活動」可能鼓勵更多人效仿。
台中地院審酌台中監獄李姓科員證詞,指受刑人情緒未因此事受影響,且舞獅業者表示當天表演約3分鐘就結束,為時甚短,位置在監所外圍道路,難認影響公務或致其他受刑人情緒擾動,且舞獅人員確實懸掛「恭喜返鄉」的紅色布條,未見有特別針對監獄所為,難認為黃男有滋擾意圖,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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