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謝姓學童2022年1月13日體育課在操場跑步時,郭姓同學跑在後方,過程中因前方有班級學生突然進入跑道,謝童跑步速度放慢,郭童見狀跳開,謝童因此跌倒,造成雙腕遠橈骨骨折、雙上肢多處擦挫傷,謝童父母向郭童父母求償醫療費7萬8,788元、生活費6,400元、看護費6萬元(每日2,000元計算)以及精神慰撫金萬元,合計20萬5,188元。
謝童一審敗訴,上訴後,郭童、郭母抗辯,謝童營養品費部分無法證明必要性,且下學期開學時就返回學校正常參加體育活動,無看護必要,慰撫金部分則顯屬過高。
法官審酌認為,道路交通相關法令目的在於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但此案是小學生在操場跑道跑步所致,跑者沒有隨時要與前方跑者保持安全距離的義務,且操場跑步與他人時而接近、時而遠離,是常見現象,且郭童當下已經「跳開」避免肢體碰撞,已遵守避免危險發生的義務,認為郭童並無過失,原告無理由請求賠償,判謝童敗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