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自由時報》報導,檢方指出,宜院變更起訴法條的事實認定與適用法條錯誤,且林姿妙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否認犯行,圖利罪判處刑度過輕。此外,部分特殊洗錢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亦有錯誤。
除了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已認罪協商不上訴外,檢方對林姿妙及其他被告提出上訴。一審唯一獲判無罪的前縣府建設處長黃志良,也因檢方認為無罪事實認定有誤,一併上訴。
本案檢方合計起訴15人,包括林姿妙及其女兒林羿伶、7名宜蘭縣府官員、2名羅東鎮公所官員、地主、礦業公司負責人和林姿妙前助理。一審黃志良被判無罪,其他人則被判有期徒刑4月至12年6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