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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張嫌透過媒體得知辦案進度,檢方聲請禁止閱覽報紙及電視遭駁回。(資料畫面)

高雄分屍案嫌能閱報看電視 檢方聲請禁止遭法院駁回

記者|徐如奕

檢方於日前聲押張嫌時,就曾當庭向高雄地院法官請求禁止閱覽報紙及電視新聞,但法院依當時檢方僅提出張嫌殺害林姓婦人的證據,沒有他殺害張姓婦人及黃姓兄嫂證據,因此僅裁准羈押禁見,禁止接觸媒體部分則予以駁回。

不過檢方考量近日在金鞏橋等處又發現相關跡證,且本案因社會矚目被媒體報導,為防止張嫌透過電視、報紙等方式知悉辦案進度,隨時變更答辯方向可能,經補充相關的事證後,再次向法院請求禁止閱覽報紙及電視新聞。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本案是以張嫌有湮滅證據之虞為羈押原因,所以應舉證張嫌閱覽報紙及電視有滅證之虞才符合比例原則,也才得以裁定禁止,但檢方聲請理由及所附新聞資料,無從認定與羈押理由有關,也與羈押禁見目的無關,因此裁定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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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5.02.12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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