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女2017年念大學時,愛慕擔任教師的甲男,甲男勸阻無效通報校方,隔年蔣女休學,仍然在2019年至2000年期間寄電子郵件到甲男信箱,內容包括「其實我是滿瘋的,我也不理解到現在我還在寫這些有的沒的騷擾你是嘛?你是應該叫警察來,把我抓走,也許那個地方比較適合我?我也不懂為什麼我會對一個長得不帥身材也胖胖不知道為什麼莫名其妙的人會這麼瘋」、「對了,從我認識你開始,每天我醒來眼皮子都還沒打開,大腦就都要先播一遍你的名字」、「在夢裡的你常常對我笑得很開心,我也是」、「我還是想和好,我是不是有病?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就是這樣」,甲男看到這些內容心生畏懼報案,北檢偵結後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起訴。
蔣女一審坦承確實有寄電子郵件及留言板,但否認有跟蹤、騷擾,提到2017年甲男說不見她,她隔年就轉系,是因為甲男跟她說要「和好」才寫信。法官審酌事證,認為甲男2017年已對蔣女言明不會發展師生戀,回覆蔣女寫道「我對妳沒情愫,不會私下跟你碰面,我們和好好不好」,用「和好」一詞是老師顧及師生情面。
一審法官認為蔣女不尊重老師「不要就是不要」的道理,持續向甲男傳送文字表達未被接受愛意的痛苦情緒,且持續長達6年,對甲男內心造成甚大折磨,且甲男是學校老師,授課時間、地點都對外公開,沒有迴避之可能,足認甲男心生畏怖,判蔣女拘役50天。蔣女上訴,但不爭執犯罪事實、罪名,僅就刑度上訴。高院認為蔣女沒有前科,目前無業,在二審時改口認罪,並希望能向老師道歉,減為拘役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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