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今年1月20日,依洗錢、加重詐欺、組織犯罪等罪,將劉女、杜男分別重判10年、15年,林于倫8年、吳沂珊6年,可上訴;北院並認定,杜、劉夫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行為,裁定2人自2月17日起,均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杜、劉不服,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主張無再犯之虞,或與共犯、證人勾串可能,請求具保停押,願受電子監控、定期向警察單位簽到等方式代替羈押。
高院以4大理由裁定杜、劉夫婦均應延押2月。高院指出,杜、劉女夫婦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加重詐欺等案,甫遭北院判刑15年、10年徒刑,可見2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另外,本案尚有暱稱「小老虎」等多位共犯未到案,且杜、劉2人與其他共犯在謀議、犯案時,大多使用人頭門號、工作機,以LINE、Telegram聯繫,定時刪除訊息,分設多重通訊群組,以暗語聯繫等情況,因此杜、劉2人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的高度可能性,具羈押原因。
此外,杜、劉2人一開始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端水房起,直至共同參與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止,歷經半年以上,被害人數眾多,可見杜、劉2人是長期參與詐欺集團的運作,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具有持續性及結構性,2人確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罪之虞。綜合認定,杜、劉2人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的羈押原因和羈押必要性,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
★《鏡新聞》提醒您:犯罪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