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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弊案。(資料畫面)

黃國昌提「沈慶京醫院遭遇」 舉這事問「北檢怎麼學刑事訴訟法?」 

記者|鏡新聞

黃國昌在北院前受訪表示,當初起訴時,起訴書的證據清單看不到足以支持柯文哲收受賄賂的證據,經過2個多月後,卷宗內仍沒有相關證據。黃國昌表示,相同情況也出現在檢察官聲押柯文哲時,當時理由提到橘子應柯文哲之命逃出國,但卷宗裡也無相關證據。

黃國昌也提到沈慶京上午開庭經過,表示去年10月11日檢察官去醫院見沈慶京超過2小時,結果有錄音錄影製作筆錄的部分只有幾分鐘,「請教台北地檢署你們怎麼學刑事訴訟法,法律說可以先用聊天做名義,過程中威脅利誘,要求被告去咬另一個共同被告嗎?這是哪們子正當法律程序?」

黃國昌受訪表示,「10月14日檢察官又跑到台北醫院去,但今日檢察官不敢面對這個問題,檢察官是否有在10月14日去台北醫院,是否有跟沈慶京問話,如果有的話,為何沒有筆錄,明明是偵訊作為!」黃國昌表示,其他所謂「咬了柯文哲」的包括彭振聲等人,「他們歷經的跟沈慶京一樣,長時間訊問,前面沒有筆錄、錄音錄影,等最後階段才出現短短筆錄問是否認罪,而出現了認罪的結果。」黃國昌強調,這場訴訟不僅僅是為了柯文哲個人。

北檢18日已以聲明澄清,就部分媒體及某政黨新聞稿指摘檢察官於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下午前往醫院對沈姓被告進行「密室審訊」、「濫權逼供」、「淪政治打手」 等節予以嚴正駁斥,並說明承辦檢察官視察之原由,且通知沈姓被告之三位辯護人在場聽聞視察期間之交談內容,結束前依沈姓被告要求,始製作訊問筆錄,並由沈姓被告及三位辯護人詳閱筆錄簽名附卷。

北檢當時聲明表示,承辦檢察官於上開視察後認有必要,再於 10 月 14 日上午前往醫院實施視察,並事先通知三位辯護人,惟當日僅有一位辯護人到場,且視察期間該辯護人全程在場, 故報導指稱「無律師在場」、「密訊」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又沈姓被告於 10 月 11 日視察時表示不知減刑等法律規定,承辦檢察官基於刑事訴訟程序之客觀性義務, 於 10 月 14 日視察時,將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刑法第 59 條等刑度減免規定,列印紙本交予沈姓被告參酌,並未實施訊問。

更新時間 2025.03.20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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