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李女把位於高雄鳳山透天1樓店面出租給張女,自己住在2到4樓,張女在1樓開設飲料店。今年6月11日到7月14日期間,警方在晚上9點到隔天凌晨4點多次接到報案電話,稱李女在半夜播音樂影響休息,警方到場後確認有此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開罰李女1千元。
李女表示,張女在做生意的時候,都會用高分貝音量播放洗腦的「道教神曲」,她多次報警,警方卻都不處理,她只能播放廣播電台音樂抒壓,自認音量適中,卻被開罰1千元,認為不合理,希望法官還她一個公道。
鳳山簡易庭審理時,依據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10報案紀錄單、查訪記錄表等,認定李女播放音樂的時間是在半夜,而且把收音機放在樓梯間播放,對附近鄰居造成影響,睡眠品質受到干擾,認定警方開罰沒有問題,駁回李女異議之訴,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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