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李男明知役齡男子應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等徵兵處理程序,區公所也於2023年12月11日送達徵集令,經李男母親簽收後代為轉告,但李男在報到當天無故未到,也未在規定的5日期限內抵達,事後遭桃園市府函送偵辦。
李男偵訊時坦承知悉徵集令內容,但否認犯行,辯稱當天睡過頭,有向區公所表示要自己去屏東營區報到,也實際到營區外面,但到達時已是下午,進不去也聯絡不上營區的人,因此就返回居住處,後續也沒有再向營區陳報,檢方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將他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院日前審理,法官認為役男,依法有服兵役義務,李男明知應受徵集,竟無故未依規定報到,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有效管理,且破壞徵兵制度執行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兵力,所為實屬不該,審酌犯後態度、高職肄業等情狀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徵集罪判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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