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阿德於2020年7月與朵朵開始交往,2021年11月與花花登記結婚,阿德與兩名女子的戀情彼此重疊。
花花主張,朵朵明知阿德是她老公,卻仍持續與阿德交往,並親密出遊、擁抱及接吻,嚴重破壞她的家庭生活,侵害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因此求償100萬元。
朵朵坦承和阿德自2020年7月交往、2023年底分手,但強調她在得知阿德結婚後,就想結束男女朋友關係,是因阿德持續接觸、示好,她因情感糾葛才沒斷絕聯繫,但雙方只是普通朋友關係,已無身體接觸及曖昧言語,且花花曾在2024年3月傳電子郵件表示:「我也不打算再追究這件事」等語,已經拋棄、免除對於朵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法院認定,阿德在2022年3月向朵朵抱怨「我老婆問我為什麼別人買房子我還在租屋」,顯示朵朵在這個時點知道阿德已婚,之後仍持續和阿德交往至2023年12月底,並共同到台灣各地出遊,還留下合照,已經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之分際與界限,確實侵害花花的身分法益。
朵朵雖辯稱花花「不打算再追究這件事」,但法院依雙方電子郵件來往紀錄認定,花花是先向朵朵索取「朵朵與阿德最近合照」,讓花花有證據跟阿德談判,朵朵發現沒有與阿德最近合照後,花花才回應「不打算再追究這件事」,由前後脈絡無法判斷花花是不打算追究朵朵侵害配偶權益,還是不打算與阿德談判,所以認定花花沒有拋棄請求權。法院審酌雙方資力後,判朵朵要賠償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