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子是成年人,於2023年6月在住處與17歲女友發生性行為,並在女友不知情而無法表達反對意思之狀態,持手機違反女友意願偷拍私密片,女友事後在男子手機發現3分鐘影片,因害怕日後遭散布而立即刪除。女友父親得知此事後,憤而對男子提告。
男子坦承拍攝影片,但辯稱只有拍到女友背部,內容並非性影像。其律師也辯稱,縱使男子拍的是性影像,但男子並非基於不對等權利關係對女子施加手段拍攝,不構成「性剝削」,就算要依《兒少性剝削條例》36條論罪,因男子只是偷拍沒有施加強制力,造成的危害較輕,若適用刑度7年起跳的「違反本人意願使兒少拍攝性影像罪」,恐違罪刑反定原則,應適用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的「拍攝兒少性影像罪」。
法院認為,女友證稱影片長度約3分鐘,內容有拍攝到私密處,又因害怕遭散布而立即刪除。且男子在面對警詢「為何拍攝性愛影片時」,數度表示「想說增加情趣、增進感情」,顯示男子拍攝的就是性影像,否則女子怎會擔心日後遭散布?若是背部影像又要如何提升情趣、增進感情?且若非性影像,男子大可在拍攝時就告知女友,因此不採信男子辯詞。
法院並詳細說明,《兒少性剝削條例》的重點在於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其遭受任何形式的性剝削,其中第36條依行為人拍攝兒少性交猥褻影像之不同行為態樣,區分4項並論不同刑度如下:
經兒少同意而拍攝(第1項,1年以上7年以下)
因兒少有瑕疵之同意而拍攝(第2項)
違反兒少本人意願而拍攝 (第3項,7年以上)
意圖營利(商業目的)而拍攝(第4項)
法院認為,女子因背對男子而不知道被拍攝,以至於無法對此拍攝行為表達反對,女子知悉後,因害怕日後遭散布而馬上刪除,顯然男子拍攝行為未經女子同意,已屬「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並非第36條第1項「得被害人同意」之範疇,而該當同條第3項之規定,據此判男子7年6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