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石男在2023年11月20日到該球場,當時大廳正在進行地板積水清除作業,石男於9時46分行經該區域,因地板濕滑而不慎滑倒,受有頭部及頸部挫傷、腦震盪徵候群、頸髓損傷症候群,事後他向球場求償醫療費用6萬2,865元、將來醫療費用34萬2,000元、不能工作損失165萬1,502元,以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一共255萬6,367元損害。
台南地院審理時,球場供稱事發當時現場有3、4名清潔員在清潔地板,聲音很大,石男滑倒是因為走路看手機,認為跌倒與球場無關,經查,法官依球場提出的監視器畫面截錄畫面,發現現場僅立警示牌,未有拉禁止線做區隔,認定球場確實有過失,未有做好防免事故發生的措施。
此外,球場也指出,石男所開立的醫院診斷證明書上所載「需休養3個月」,休養期間可從事「有限度活動」,像是如廁、吃飯、喝水、洗澡等生活自理活動,但石男事故後即可從事日常活動及打高爾夫球,認為石男無須長期醫療情況。
台南地院審酌石男在2023年12月11日拿到醫囑當日即進行18洞高爾夫擊球,且事發後還到彰化、台中等地高爾夫球場打球共26次,法官認為高爾夫球下桿及揮桿時,頸部與軀體相對高速轉動,應非屬醫囑所稱「有限度活動」,認定石男的傷害影響其日常生活及工作時期為2023年11月20日至同年12月10日,共計21日,損害應為22萬3,282元,且雙方對於事故應各負50%責任,判球場應賠11萬1,641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