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與法務部於20日凌晨1時發布新聞稿,司法院表示,司法院及法務部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規定,偵查中、審判中裁定被告送至醫療處所之處分,暫定為「暫行安置」,檢察官聲請或法官裁定後,由檢察官執行。
法務部新聞稿表示,相關修法已送至立法院審議,討論議題包括採取「暫行安置」、送至醫療院所治療,及由檢察官執行等共識。
期盼透過這次合作,制訂完善法制規範,讓社會安全網更加完善。修法通過後,將可避免精神障礙者在偵審期間再犯、及早接受治療等。
記者|張家瑋
攝影|林煒凱
司法院與法務部於20日凌晨1時發布新聞稿,司法院表示,司法院及法務部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規定,偵查中、審判中裁定被告送至醫療處所之處分,暫定為「暫行安置」,檢察官聲請或法官裁定後,由檢察官執行。
法務部新聞稿表示,相關修法已送至立法院審議,討論議題包括採取「暫行安置」、送至醫療院所治療,及由檢察官執行等共識。
期盼透過這次合作,制訂完善法制規範,讓社會安全網更加完善。修法通過後,將可避免精神障礙者在偵審期間再犯、及早接受治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