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認為,蔡正元明知阿波羅持有中影股票,出售股票所得應歸阿波羅所有,並應待協議當事人進行分配,2007年7月17日與阿波羅簽訂信託契約,擔任受託人,負責處理中影交付的4.3億元,但蔡正元因個人需求,侵占其中2億8,032萬7,983元。
此外,蔡正元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使不知情的記帳業者未將信託契約事項登載於會計科目,導致阿波羅2007年度財務報表不實。
北院認定,蔡正元以國民黨立法委員身分,仲介中影股權交易案,竟利用身為阿波羅負責人職務,嚴重侵害阿波羅利益,使協議當事人無從取得應有權益、破壞交易安全。
法院審酌蔡正元曾為民意代表,學經歷俱佳,理應知悉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卻於訴訟期間一再飾詞狡辯,毫無任何悔意,可謂態度不佳,就業務侵占部分判刑3年6月,另針對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依《商會法》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2億8,032萬餘元。
至於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北院認定僅是蔡正元的辦公室主任,依指示辦理阿波羅與銀行往來業務,並非實際參與人,判無罪;蔡正元岳父洪信行,雖為阿波羅登記負責人,但阿波羅相關款項支用均未經他同意或參與,縱然洪信行取得阿波羅所開立的支票,難認他已知悉支票兌現款項來源,因此也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