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7日凌晨,女教師陳琪瑄與當時男友王淇政相約在台中后豐大橋談判分手,當時王淇政的友人洪世緯陪同王到場,洪世緯在兩人談判時離場為車輛輪胎打氣,回到現場發現王淇政趴在橋的護欄邊,才發現陳女墜橋,陳女送醫後仍不幸身亡。
案發後一名王姓證人表示曾在案發地50公尺外,見王淇政、洪世緯合力從橋上將陳女抬起,作勢往橋下丟;事後王淇政、洪世緯2人分別被判15年、12年6月徒刑定讞。
但王、洪入獄後始終否認涉案,也通過測謊,最高法院在2018年2月,以王姓證人證詞前後不一,裁定再審。台中高分院經審理後,在2019年12月31日,以證人證詞遭汙染、王與洪通過測謊、死者指甲未採得他人皮膚等九大理由,改判二人無罪。
不過台中高分檢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再審判決有6處調查未臻詳盡,事實仍有待釐清,去年5月撤銷發回再更審。全案30日在台中高分院宣判,王淇政、洪世緯兩人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