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指出,相關委員巡迴監察要項為:
一、投票當日各投票所監察員須依服務規則之規定嚴守選務中立,不得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如監控民眾投票之情事。
二、投票所內其他選務工作人員是否依法執勤維護所內秩序,並確保選民投票權益。
三、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不得有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情事,一經發現者,除依法循例會通知警衛人員予以勸導或制止外,也會予以蒐證並通知監察小組委員查辦處理。
四、加強投開票所內或其附近有無競選或助選活動之巡查,如有拉票行徑、散發傳單,或是重新張貼、懸掛、豎立標語、旗幟等競助選活動;或是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之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者,也會立刻通知監察小組委員及警衛人員進行蒐證並依法做後續之裁罰。
五、投票當日在投票所30公尺外逗留或徘佪不去,或不時對前來投票之民眾「比手勢」、「打躬作揖」或「講悄悄話」等疑似拉票或從事固票之人,也會立即通知監察小組委員請檢警機關列為偵查重點對象外,亦協請檢警機關依刑法第142條及第147條等各項規定處理。尤其是,如於投票所30公尺外架設手機或攝影器材,另從事監控行為者,恐已涉嫌並構成妨害或擾亂投票罪之犯行,定會聯繫檢警機關予以偵辦。
最後,中選會表示,該選區每投票所均配置一名主任監察員及二名監察員,並有警方派駐之二名警衛人員與一名協勤民力,且臺中市選委會選監小組委員也會於投票所附近加強巡迴監察,並與指定分區查察之檢察官隨時保持密切之聯繫,共同維持選務秩序,以保障民眾投票權利;也請民眾遵守法律規定,一起守護民主制度。